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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作業要點」

一、依國科會115年1月23日科會文字第1150006704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新增訂第二點第一款,明訂申請機構為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學校院。第一款移列第二款,修正「申請人」為「博士生」。

(二)第三點修正,刪除申請人等相關文字。

(三)第四點修正第一款序文、第四目、第五目及第二款,修正「申請人」為「博士生」。刪除第一款第七目至第九目有關研究計畫之相關文字。

(四)第五點修正,核定公布修正為核定公布「獲獎名單」。

(五)第六點修正,第二款新增「於獎勵期間至獎勵期間結束後一年內完成繳交第七點第二款資料者,得再請領新臺幣十二萬元獎勵金。」

(六)第六點修正,第三款新增「於前款規定期間內如經醫師診斷確認懷孕事實起至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女性博士生、單親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男性博士生,每一出生數得延長繳交期限三年。」

(七)第七點修正,不再限制獲獎人支領計畫項下兼任助理、兼課或其他兼職之工作酬金、研究津貼等,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一目,現行第二目至第六目規定移列為修正規定第一目至第五目。

(八)第七點修正,為鼓勵獲獎人積極取得博士學位之獎勵宗旨,爰刪除現行第二款中有關繳交博士學位論文及相關資料之規定,並配合刪除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九)第八點修正,增列博士論文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或研究倫理等情事,經主管機關查證違反屬實者,繳回獎勵金。

(十)第九點新增,申請機構應每年十月底前盤點獲獎人畢業情形,並函報國科會備查。原第九點變更為第十點內容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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