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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送有關申請實施航空測量攝影,涉及產製數值地形模型(DTM)之成果資料,如何審認其有保密必要等處理事宜

一、查「機關、團體或個人為實施本法測繪所為之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之申請,應會同國防部審查之;經審查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者,駁回之(第2項)。第1項以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獲取之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有涉及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者,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第3項)。第1項申請之資格要件、應備文件、審查程序、影像資料保管、曬製與供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項)。」為國土測繪法第55條所明定。

 

二、次查該部自102年起依行政院指示流通供應全國DTM資料,為擴大數值地形模型成果資料之應用,並確保國家安全與軍事機密,前於113年間邀集國防部及有關機關研商,並於114年3月13日修正「數值地形模型成果資料流通供應要點」,其中第2點第3項規定「成果資料列為第一類者,各產製機關應依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將未涉國家機密,而經國防部認定有保密必要之成果,於送內政部建檔管理前,完成一般公務機密核定程序。」其中有關DTM成果資料涉有保密必要之審認,業函洽國防部前揭函同意,採DTM區域併同航攝計畫共同審認方式處理,以提升行政效率。

 

三、是以,申請實施航空測量攝影時,除應依國土測繪法第55條及「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外,倘有涉及產製DTM成果資料者,請依前揭規定方式,於申請航攝實施計畫書及辦竣後之工作報告書內,另分章節敘明DTM測製地區併附範圍圖,以利會同國防部審查;而經審查有保密必要之DTM成果,請於送該部建檔管理前,完成一般公務機密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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