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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一、依國科會114年10月1日科會產字第1140071054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條文為第2、5、6、7、13、21點,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修正第二點第二款,刪除「協同」文字,協同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涵義相同。

(二)修正第二點第三款,增列合作企業不得為陸資或陸資投資、參與之企業之規定。

(三)修正第五點,不論是否二家以上執行機構共同進行計畫,均 應由計畫主持人任職之計畫執行機構提出申請。

(四)修正第六點,刪除「協同」文字。

(五)修正第七點,不再區分整合型及個別型,統一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得依計畫規模編列。

(六)增訂第十三點第二項,本產學合作計畫經本會核定後,如依本會公告之政策性措施另獲補助者,其所追加之補助經費,得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七)增訂第二十一點第五項,執行本產學合作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應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辦理之。

三、前揭第13點修正條文所述之「政策性措施」為國科會研究計畫生育支持措施及鼓勵企業參與培育博士研究生試辦方案,後續將配合政策滾動調整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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