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一
一、旨揭法規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以臺教高(五)字第1142202757A號令修正發布。
二、修正條文詳附件2,重點如下:
(一)曾獲得總統科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傑出研究獎達二次者,得經該類科領域非本人之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家講座獲獎人二名連署推薦,且經所屬服務單位通過後,併同所屬服務單位推薦案件報部推薦,其名額不受各類科四人之限制,但外加名額以原有名額之一倍為限。
(二)修正學審會委員迴避規定,除學術上相關者(第六條之一第二款第一至四目)外,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皆須迴避。
三、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四、若對該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周小姐,電話:(02)7736-5790。
二、修正條文詳附件2,重點如下:
(一)曾獲得總統科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傑出研究獎達二次者,得經該類科領域非本人之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家講座獲獎人二名連署推薦,且經所屬服務單位通過後,併同所屬服務單位推薦案件報部推薦,其名額不受各類科四人之限制,但外加名額以原有名額之一倍為限。
(二)修正學審會委員迴避規定,除學術上相關者(第六條之一第二款第一至四目)外,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皆須迴避。
三、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四、若對該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周小姐,電話:(02)7736-5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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