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一、依國科會115年6月22日科會產字第1150041088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修正第五點第一項第七款,定明研究倫理審查之相關文件,將其內容區分為二目,第一目為計畫涉及人體研究法、醫療法、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等相關者,第二目為涉及個人或群體研究者,並分別定明其繳交之期限。
(二)新增第五點第一項第八款,定明計畫申請時應檢附研究中性別考量檢核相關文件,現行規定第八款遞移為第九款。
(三)修正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分列二目,第一目為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第二目為產學研發中心型及領先技術發展型計畫,並明確規範其可編列項目,第二目之各計畫類型皆增訂第一小目提供申請機構研究發展經費及第二小目配合款得編列先期技轉授權金之規定,使企業得視計畫需求彈性編列,以加速研發成果運用及擴散,增訂第三小目,就產學研發中心型及領先技術發展型計畫,得視需求編列企業研發人事費及設備使用費之規定,以落實共同研發之宗旨。
(四)新增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合作企業提供申請機構研發經費及先期技轉授權金應符合之規範。
(五)新增第八點第一項第四款,針對本次增訂項目,明定其於各類型計畫之額度與授權規範。
(六)修正第十五點第一項第一款,將先期技轉授權金納入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配合款之基準金額範疇。
(七)修正第十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定明配合款以申請時金額為出資基準;並增列第二項明定配合款,得依審查結果彈性調整,惟調整後仍不得低於核定之補助款。刪除第十五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關於主導企業出資須達配合款半數之限制。
(八)修正第十七點第一項,合作企業之出資若包含先期技轉授權金者,其中涉及先期技轉之研發成果,應依修正後第八點第四款第一目規定辦理,不依本點規定辦理。合作企業出資部分,由申請機構與合作企業商業約定歸屬之規定,增訂排除先期技轉授權金之規定。
(九)修正第十七點第二項,有關計畫結束後一年內之優先協商授權,限於無繳交先期技轉金者。
(十)增訂第十九點第二項後段,如次年之計畫申請書,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驗、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者,應一併檢附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尚在有效期限內之倫理審查委員會相關核准文件;繳交時未能一併檢附者,應於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底前補齊。
二、本次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修正第五點第一項第七款,定明研究倫理審查之相關文件,將其內容區分為二目,第一目為計畫涉及人體研究法、醫療法、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等相關者,第二目為涉及個人或群體研究者,並分別定明其繳交之期限。
(二)新增第五點第一項第八款,定明計畫申請時應檢附研究中性別考量檢核相關文件,現行規定第八款遞移為第九款。
(三)修正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分列二目,第一目為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第二目為產學研發中心型及領先技術發展型計畫,並明確規範其可編列項目,第二目之各計畫類型皆增訂第一小目提供申請機構研究發展經費及第二小目配合款得編列先期技轉授權金之規定,使企業得視計畫需求彈性編列,以加速研發成果運用及擴散,增訂第三小目,就產學研發中心型及領先技術發展型計畫,得視需求編列企業研發人事費及設備使用費之規定,以落實共同研發之宗旨。
(四)新增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合作企業提供申請機構研發經費及先期技轉授權金應符合之規範。
(五)新增第八點第一項第四款,針對本次增訂項目,明定其於各類型計畫之額度與授權規範。
(六)修正第十五點第一項第一款,將先期技轉授權金納入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配合款之基準金額範疇。
(七)修正第十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定明配合款以申請時金額為出資基準;並增列第二項明定配合款,得依審查結果彈性調整,惟調整後仍不得低於核定之補助款。刪除第十五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關於主導企業出資須達配合款半數之限制。
(八)修正第十七點第一項,合作企業之出資若包含先期技轉授權金者,其中涉及先期技轉之研發成果,應依修正後第八點第四款第一目規定辦理,不依本點規定辦理。合作企業出資部分,由申請機構與合作企業商業約定歸屬之規定,增訂排除先期技轉授權金之規定。
(九)修正第十七點第二項,有關計畫結束後一年內之優先協商授權,限於無繳交先期技轉金者。
(十)增訂第十九點第二項後段,如次年之計畫申請書,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驗、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者,應一併檢附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尚在有效期限內之倫理審查委員會相關核准文件;繳交時未能一併檢附者,應於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底前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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