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16年罕見疾病防治工作補助計畫」公開甄選至115年10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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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衛生福利部115年9月18日衛授國字第1150462755號函及「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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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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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大學院校、公立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以中央主管機關或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人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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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促進罕見疾病防治或病人權益為設立宗旨,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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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範圍依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第5條之規定,116年補助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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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診斷、檢驗、治療所需之必要專業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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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研究及臨床研究:建議以人為對象之臨床研究、診斷、疾病防治(含倫理議題)與身心靈關懷服務為主,且能夠直接提供政策參採之研究議題;排除動物及細胞試驗之基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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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診斷、檢驗、治療所需之專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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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交流及宣導:建議強化民眾之罕見疾病防治/篩檢/檢測相關衛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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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提計畫研究之疾病應以罕見疾病為主要範圍,如有收案,收案對象以罕見疾病個案為主;若研究之疾病為潛在罕見疾病(及病人),須敘明與罕見疾病防治的關聯性與重要性;與罕見疾病防治工作不相關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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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法人或團體,得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各計畫視需要,應配合於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報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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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機構整合型計畫:以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研究及臨床研究為限。全國多家機構參與合作執行(共同申請),需涵蓋全國北中南醫院且至少涵蓋該申請罕見疾病全國70%以上個案,每個機構每年最高上限300萬,若有5家機構參與,該計畫每年最高上限1,500萬;多年期計畫以4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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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機構計畫: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每年每申請單位補助金額以100萬元為上限;多年期計畫以3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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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辦理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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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期計畫:116年計畫自116年1月1日起(如逾116年1月1日,以核定日為起始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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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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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多4年,請申請機構依實際的需求提出整體性之規劃(含預計執行期程及各年度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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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計畫自116 年1月1日起(如逾116年1月1日,以核定日為起始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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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年度起之計畫,應於當年度計畫結束前,檢附當年度成果報告及下一年度細部計畫書,經專家審查合格及本部國民健康署認可後,辦理下一年度計畫簽約;若未通過審查,將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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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申請者請於115年10月30日(五)(含)前,將計畫書及相關資料等,按次序裝訂成冊,寄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5號7樓國民健康署婦幼組黃建銘收,以郵戳或收執聯為憑);寄出前應確認應送資料均已完備,逾期未送達者,一律不予受理,各申請資料收件後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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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甄選作業之詳情,請洽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黃先生,聯絡電話:04-22172200轉2264,電子信箱:ming0408@h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