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辦理「海洋藍碳生態系復育行動徵件計畫」,徵件至114年2月27日止

  1. 依據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114年2月4日海保生字第1140001225號函辦理。

  2. 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2月27日止。

  3. 補助項目:海洋藍碳生態系資源復育永續發展業務,提出海洋棲地環境改善及海洋碳匯生態系(如:紅樹林、海草床、鹽沼)復育方案,以提升我國濱海藍碳碳匯量及生物多樣性的藍碳生態系復育行動及發展相關計畫等。

  4. 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學校,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私立學校及大專院校。

  5. 申請注意事項:

  • 申請文件應包含:

    • 徵件計畫補(捐)助申請表。

    • 提案工作計畫書。

    • 證明文件影本:學校立案證明文件或計畫負責人之有效期限內教師聘書等。

    • 個人資料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及聯絡方式等。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如具備公職人員本人或關係人身分請續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 申請方式:於114年2月27日前,函送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提出申請(以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收文登錄日期為準)。但專案交付案件者,不在此限。

  • 各類案件期程不得跨年度辦理。

  • 申請書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予以駁回申請案件。

  •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支用單據、經費收支明細表、經費分攤表、帳戶資料及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含報告相關電子檔、光碟)等資料辦理核銷請款,最遲應於114年12月12日前(以郵戳為憑)函送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辦理。

  1. 審查方式:

  • 計畫採競爭型擇優補助機制,由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成審查小組,就提案單位所備之提案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等書面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作業,依審查結果排列優先補助順序、補助金額及備選計畫,經簽奉核定後函復提案單位。

  • 審查基準及評分項目

    • 計畫結構之完整性: 提案計畫精神符合本署推動藍碳生態系復育需求,並將效益延伸至地方基層,建立海洋碳匯及其他生態系護管機制。30%

    • 計畫執行之永續性: 納入地方永續經營,藉由學校教育以「保護棲地」、「復育物種」及「推廣知識」面向,宣導教育培訓藍碳人才,達成激發社會責任目標及藍碳人才培育。 20%

    • 計畫價值及影響力: 符合「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行動」,計畫執行可具體提升海洋生物多樣性及藍碳碳匯量,創造利於海洋環境面及社會面之價值。 20%

    • 計畫團隊之執行力: 組織分工完整度,內容規劃具完整性,包含執行方式、技術 能力、時程規劃、可行性等提案構想、過去執行相關績效及行政配合情形。 15%

    • 提案內容之創新性: 執行藍碳生態系復育行動運作模式具有創意或創新表現。 15%

  1. 經費撥付原則:

  • 第一期:計畫核定後,且執行進度達20%時,撥付補助經費20%。

  • 第二期:計畫執行進度達50%時,撥付補助經費40%。

  • 第三期:計畫執行進度達70%時,撥付補助經費40%。
  1. 補助金額上限:提案單位依本案徵件主題所提計畫,每年至多補助一案,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150萬元整。但計畫為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藍碳業務(政策)重點或主軸,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2.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暫列新臺幣300萬元整。

  3. 經費支用、核銷及計畫結報,應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非科技計畫研提管理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4. 行政中立原則:受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助辦理之相關計畫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辦理計畫或活動期間不得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以避免模糊活動舉辦宗旨,並維護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行政中立立場。

  5. 如申請捐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6. 檢附「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補捐助申請表」、「補捐助計畫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及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支出機關分攤表」、「民間補捐助款補捐助計畫支出明細及繳回計算表」、「民間補助款預算執行進度表」、「學校及民間團體申請撥款及結案作業檢核表」各1份。

  7. 其他未盡事宜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徵求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