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醫藥發展法第7條第1項第3款及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辦理。
申請期限:公告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下午5時止(以衛生福利部收文為憑)。
申請方式:請申請單位檢附申請計畫書一式8份,函送該部提出申請,逾時概不受理。(計畫書請採雙面列印、平面裝訂(其中 1 份不裝訂),且務必標示 頁碼;所送申請資料概不退還。)
計畫期程:115年1月1日(若計畫核定日晚於 115 年 1 月 1 日,則自計 畫核定日起算)至115年12月15日止。
相關申請規定請參閱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