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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條文勘誤

一、依國科會114年10月31日科會產字第1140078016號函辦理。
二、第12、13、16點誤繕更正如附件勘誤表及更新之修正後全文。
三、第12點刪除「如屬合作企業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或有逕向計畫之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能提供具體證明者,始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專案核准,辦理採購。」
四、第13點修正「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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