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業部漁業署114年11月28日漁主字第1141586151號函辦理。
請本校教師即刻檢視所執行漁業署公務預算之各項計畫,對已執行完畢之計畫賸餘款或無須執行之經費應提前繳回漁業署,所有支出應於本年12月31日前取得憑證,辦理核銷。
會計報告計畫結餘款及其他收入之處理:
計畫執行單位應於本年12月31日前將帳目結清,至漁業署網站【首頁/便民服務/計畫經費網路作業系統】或逕行輸入http://am.fa.gov.tw,登打及列印結束會計報告、繳款單,並持繳款單經指定通路直接繳入漁業署專戶;結束會計報告第一聯及第二聯用印後儘速寄送漁業署計畫主辦單位,逾期繳送者,漁業署將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因執行計畫而衍生之收入,包括專戶利息收入、圖說費收入、罰款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應於計畫結束時一併繳還漁業署,且於會計報告內註明收入之種類及金額,不得坐抵墊支。
為配合計畫結帳期限,計畫內約用人員,如符合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請在年度結束前將獎金結算,無須申請經費保留。(請先校內專案簽准,如有問題請洽2270余小姐)
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或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接受漁業署之補助計畫,其結餘款及計畫經費所孳生之利息,免予繳交漁業署,惟如研究設備等未依核定計畫核定項目購置,亦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變更者,該未購置項目之經費應繳回;另各項表報仍須送漁業署備查。
計畫如無法於會計年度內結案而必須延期者,應依下列規定申請保留經費繼續支用。
114年度已發生權責及受契約規範而必須延期支付者(含漁業署尚未撥款或已撥款,但未及於年底支用完畢者),均須由執行單位直接向漁業署申請經費保留。
申請單位應至計畫經費網路作業系統編製會計報告及主管計畫展延經費申請表各2份,務請於本年12月12日前函送漁業署核辦,除特殊原因外,逾期均不予受理,該項經費改由執行單位自行負擔;奉准保留有案者,倘有特殊情形無法依保留期限執行完畢,須申請再保留,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至漁業署核辦時,應檢附文件順序如下:
核定公文、核定計畫書預算分配明細表。
工程計算式。
工程合約書(副本或影本均可,須含工程名稱、金額、履約期限、付款條件、詳細價目表、訂約日期及訂約人雙方用印頁)。
勞務或財物採購契約書(須含契約名稱、履約標的、契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條件、訂約(決標)日期、訂約人雙方用印頁)。
會計報告(請執行單位至am.fa.gov.tw系統,輸入會計報告及主管計畫展延經費申請表),系統可自動核算是否須繳回結餘款。
保留款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前執行完畢,並應於1個月內編製保留款部分之會計報告2份,連同結餘款一併送繳漁業署。
計畫執行單位之憑證或支用單據、帳簿及報表之保存及銷毀,除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專冊裝訂,帳簿、報表不得與其他經費憑證混合,並應妥慎保存,以備查核。
委託計畫: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期限屆滿後,除有關債權債務憑證及因案應續予保存者外,應函漁業署報請審計單位同意後始得銷毀。
補助計畫:保存及銷毀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會計制度等)辦理。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漁業署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計畫執行單位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檢附工程計算式及主管計畫展延經費申請表供參。
如對漁業署計畫經費網路作業系統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洽詢電話如下:
系統操作問題或忘記密碼:明昊公司彭康育(02)8712-8958分機:12。
經費結報問題:
漁業科技研究發展:陳雅文(02)2383-5664。
一般行政:張凱婷(02)2383-5665。
漁業管理:何昀倩(02)2383-5661、陳雅文(02)2383-5664。
漁業發展:董逢霖(02)2383-5662、黃婯瑛(07)811-328轉9672。
農損基金:黃婯瑛(07)811-3288轉9672。
農再基金:黃治欽(02)2383-5659。
農發基金、漁發基金:何昀倩(02)2383-5661。
一般性系統查詢:陳俐安(02)2383-5660及葉雨靈(02)2383-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