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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15年罕見疾病防治工作補助計畫」第2次公開甄選作業至115年1月19日止

  1. 依衛生福利部114年12月31日衛授國字第1140464372號函及「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辦理。
  2. 申請對象:

  • 教學醫院、大學校院、公立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以中央主管機 關或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人研究機構。

  • 以促進罕見疾病防治或病人權益為設立宗旨,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社 團法人、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

  1. 補助範圍:

  • 培育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診斷、檢驗、治療所需之必要專業人力。

  • 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研究及臨床研究。

  • 購置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診斷、檢驗、治療所需之專用設備。

  • 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宣導及學術交流。

  • 上述所提計畫研究之疾病以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為主要範圍,如 有收案,收案對象以罕見疾病個案為主;若研究之疾病為潛在罕見疾病(及 病人),須敘明與罕見疾病防治的關聯性與重要性;與罕見疾病防治工作不 相關者,不予補助。

  1. 補助經費:

  • 補助金額:機構、法人或團體,得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

    • 跨機構整合型計畫:

      • 以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研究及臨床研究為限。

      • 全國多家機構參與合作執行(共同申請),需涵蓋全國北中南醫院 且至少涵蓋該申請罕見疾病全國70%以上個案(罕病個案數可參 考本部國民健康署公告之「罕見疾病通報個案統計表」 https://reurl.cc/6KmZ6y)。

      • 計畫每年最高上限補助金額以參與機構數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 元計算(例如:參與機構數5家時,為1,500萬元),並依計畫內容 經審查後定之;多年期計畫以4年為限。

    • 單一機構計畫:計畫每年最高上限補助金額為100萬元,並依計畫內 容經審查後定之;多年期計畫以3年為限。

  • 申請補助者,應擬具計畫書,並載明經費項目及金額,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本案之補助項目如下:

    • 前項補助範圍一及二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管理費用。

    • 前項補助範圍三所需之專用設備購置費用。

    • 前項補助範圍四主辦學術交流之會議場地費、學者專家出席相關費用、 臨時工資之費用,及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宣導之有關費用。

  • 各機構、法人或團體為維持其運作之人事費、水電費、設備購置費、設備 租金、房租費、通訊費及其他相關常年經費支出,不予補助。

  1. 計畫期程:

  • 1年期計畫:115年計畫自核定日為起始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 多年期計畫 :

    • 至多4年,請申請機構依實際的需求提出整體性之規劃(含預計執行 期程及各年度計畫內容)。

    • 第1年計畫自115年O月O日起(以核定日為起始日)至115年12 月31日止。

    • 第2年度起之計畫,應於當年度計畫結束前,檢附當年度成果報告及 下一年度細部計畫書,經專家審查合格及本部國民健康署認可後,辦理下一年度計畫簽約;若未通過審查,將停止補助。

  1. 申請方式:備函於115年1月19日(一)前將計畫書及相關資料等,按次序裝訂成 冊,寄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5號7樓國民健康署婦幼 組魏幸瑜收,以郵戳或收執聯為憑);寄出前應確認應送資料均已完備,逾期未送達者,一律不予受理,各申請資料收件後概不退還。

徵求單位: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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