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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國科會115年2月11日科會產字第1150011432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修正第二點,本要點之申請機構,其資格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 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申請機構並無不同,為免疑義,爰修正第一款 申請機構資格規定。

(二)修正第五點,為使已具備良好服務量能之聯盟持續提供創新價值之技術支援,以服務廣大企業,爰刪除至多補助二期之規定,二期屆滿後,如擬繼續執行計畫,應每年提出計畫申請。

(三)修正第六點,為協助主持人於聯盟草創階段能安心投入計畫推動,並加速提升服務能量及品質,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新增執行之第一期 (第一年至第三年)期間內得編列研究主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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