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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國科會115年4月10日科會綜字第1150023735A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摘要內容如下:

(一)修正第十一點第四款第一目,說明如下:

1、現行文字「採集人體檢體」,修正為「從事人體研究」。

2、現行文字「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修正為「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

3、人體研究、人體試驗、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屬於三種研究類型,因風險不同,已分別訂有各自的法規或指引加以規範,故三種研究類型皆需檢附「倫理審查委員會」(IRB/REC)相關核准文件。

4、因應各類計畫作業期程不一,現行規定六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規定,為符實需,修正為於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月底前補齊。

(二)修正第十三點增訂第四款,說明如下:

1、研究計畫中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驗、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者,應檢附倫理審查委員會相關核准文件。

2、繳交各年進度報告時,應一併檢附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尚在有效期限內之倫理審查委員會相關核准文件,併為進度報告之一部分。

3、繳交進度報告時未能一併檢附者,應於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底前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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