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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申請至115年5月12日下午5時前(送達)。

  1.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4月23日工程技字第11500079955號函文辦理。

  2. 該會依旨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訂定「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補助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 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申請須知」(下稱申請須知)及其附件。

  3. 申請者之資料應於115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送達公共工程委員會,逾期或逾時提出或送達者,不予受理。

  4. 補助經費簡述如下:

  •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期程以3年(36個月)為上限。

  •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經費包含工程會補助款及申請者自籌款二項,其中工程會當年度補助款總額以當年度補助範圍總計畫經費49%為上限,而計畫總補助款以4800萬元為上限。

  •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補助經費支付科目範圍應以經常門之下列項目為限

    • 業務費:研究人力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國外學者來臺費用、國內旅費、研討會費用、其他項目費用,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 國外旅費。

  1. 申請流程:

  • 申請者如屬「跨領域專業聯合申請者」,應推派計畫主持人1人與協同主持人(不以1人為限)。

  • 應檢附文件:

    • 資料文件自我檢查表。

    • 計畫申請表。

    • 計畫書(1式8份)及計畫書電子檔(光碟)1份。

    • 申請者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統一編號登計證明。

    •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申請日之前30日內所出具之非拒絕網來戶。

    • 最近 3 年未曾有執行政府機關補助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及本計畫申請內容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計畫之切結書。

    • 申請者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14條第2項前段之情形者,應於申請時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工程會於補助成立後,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 「跨領域專業聯合申請者」申請時應檢附合作契約書或意向書,並於該契約書或意向書中詳細載明工作分配與權利義務。 

  1. 收件地點及截止收件時間:申請者應於115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將後述申請應備資料一併裝入信封套,並於封套上載明「申請補助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計畫」送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址:[110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以郵遞寄達者,請自行注意郵遞時間,逾期或逾時提出或送達者,不予受理,申請者不得異議。 
  2. 服務窗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陳先生,電話(02)8789-7169,Email: cjs@mail.pcc.gov.tw

徵求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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