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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科技部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0年9月30日起生效

修正摘要如下:
(一)第三點有關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刪除第二項規定:「但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不得提出申請。」

(二)第七點有關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修正第五項規定略以,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比照政務人員及立法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三)第十點有關得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計畫之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略以,縮短政府機關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歸建後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計畫申請之期限為六個月。

(四)修正第十二點第二項規定略以,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比照政務首長及立法委員,以執行計畫一件計畫為限,且補助經費不超過任職當時執行中計畫經費總額(如有多年期計畫,亦僅列計當年度執行中者)。

(五)修正第十七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略以,明定借調至中央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任職後,如未符合第十二點第二項同一年度僅得執行一件計畫及計畫經費限制之規定,應於到職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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