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業期程
三、合作企業資格
四、總經費 = 企業配合款 + 國科會補助經費(依計畫需求提出申請)
五、合作企業出資規定
先期技轉金
及 授權年限
|
無先期技轉金
(計畫結束後1年內
有優先協商技轉權)
|
先期技轉金≥總經費之8%
(授權年限最多3年)
|
先期技轉金≥總經費之15%
(授權年限最多7年)
|
|||
企業
配合款
|
自然、工程、生科領域 |
≥當年度總經費之25%
|
≥當年度總經費之20% |
|||
人文領域 |
≥當年度總經費之20% | ≥當年度總經費之15% | ||||
先期技轉金+企業配合款 |
≥25萬
(人文領域≥20萬)
|
|||||
提供設備抵出資 |
不得超過企業配合款總和60%,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
七、常見問答摘錄 (國科會Q&A連結)
Q8
|
對於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產學合作計畫是否有申請件數的限制?
|
|
A:申請件數無限制,但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第2項略以,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2件以上產學合作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會依申請件數逐級審查,故計畫主持人應明列優先順序以供審查,惟核定後之執行件數仍應符合「國科會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之規定。
本會在鼓勵產學合作計畫之前提下,申請案雖無件數限制,惟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略以,合作企業以全程參與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且本會將視產學計畫及合作企業需要,逐案予以審查。
|
Q17
|
合作企業或民間廠商的主管可不可擔任產學計畫的主持人?
|
|
A:不可以。產學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的申請資格須符合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因此,合作企業或民間廠商的主管不符合產學計畫主持人的資格條件。
|
Q21
|
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意義為何?
|
|
A: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係指針對計畫已獲得或預期產出之成果,先行估算合作企業申請技術移轉授權使用之金額。合作企業於計畫開始執行前與計畫執行機構簽訂先期技轉合約,並繳交授權金者,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對計畫所產生之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享有在國內製造、使用及販賣之權利,不需再支付任何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
|
Q29
|
計畫執行結束後,都要線上繳交結案報告,才能結案或申請下年度的計畫嗎?
|
|
A:是的。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計畫執行機構應向本會及合作企業繳交產學合作計畫研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實際運用績效等相關資料,於本會「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辦理相關登錄作業。
2年期以上產學合作計畫,則應於當年計畫結束3個月前向本會提出次年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並線上繳交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以供審查。
|
Q32
|
產學合作計畫業經國科會核定後,有關經費核定清單上國科會補助之經費、計畫執行期間等項目可否變更?
|
|
A:計畫執行期間,有關計畫執行期程、經費分配、動支核銷、延長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變更事宜,計畫主持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於事前填具申請表並敍明理由,於本會學術研發服務網提出專題計畫線上變更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
Q34
|
產學計畫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是否與國科會補助款一起核銷?依據的標準是否與科技部補助款相同?或是另有規定?
|
|
A:有關企業配合款之經費核銷,由計畫執行機構向企業辦理報銷,不必送本會。其依據標準可參考核定清單、與合作企業簽訂之合約書、計畫執行機構會計法規及本會之相關規定。
|
Q36
|
若要變更「企業配合款」之經費使用,是否要函報國科會?
|
|
A:計畫主持人若要變更企業配合款項下之經費用途項目,需依據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之產學計畫合約書、計畫執行機構之會計相關法規,以及本會補助專題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且企業配合款經費總額不變動之情況下,簽奉首長同意,簽呈併附於報銷單據中即可,不需再函報本會。
|
Q37
|
若要延長產學計畫的執行期限,可否追加國科會補助款及合作企業配合款?
|
|
A:延長計畫執行期間最多以延長一年為限;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超過執行期限者,不得申請延期。
|
Q41
|
產學計畫是否可以申請變更合作企業?需檢附哪些資料?
|
|
A:一、依本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8、19點規定,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內,如有合作企業變更之情事者,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情事發生一個月內,就合作企業變更及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所應遵守之相關事項,以書面約定,並函送本會審查。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超過一年者,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業,計畫執行機構應於第二年度或第三年度申請本會補助經費時,檢附中途加入合作企業之相關資料,辦理加入程序。
二、在經費不變之原則下,計畫執行機構應檢附下列資料,備函送本會審查:
(一)原合作企業放棄聲明書(需蓋大、小章)。
(二)新合作企業填妥之申請書表C031A、C031、C031-1。
(三)新合作企業相關證件:
1、各合作企業資料及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
2、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公司未繳稅者,請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新創公司可繳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合作企業如有合理之事由,第2項證件得免提供)。
|
八、聯絡窗口
(111.08.04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