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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113年度補捐助學校及民間團體舉辦海洋科技、海洋文化與海洋教育等相關活動經費公告

依海洋委員會113年1月4日海科文字第1130000137號函及《海洋委員會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辦理。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捐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或海洋委員會113年度補捐助經費用罄為止。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舉辦起始日之20日前,來函向該會提出申請(以該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準)。

(二)補助項目:海洋科技、海洋文化與海洋教育相關活動。

(三)補助對象:學校及民間團體。

(四)資格條件:

  1.學校: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私立學校及大專校院。

  2.民間團體:依法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他人民團體,並檢附期限內有效之相關證書及負責人證明文件影本。

(五)補助經費用途:

  1.補捐助經費用途以場地布置、器材租借及教材印刷、教具製作為優先,其餘項目由該會視計畫需求擇定。

  2.茲因該會補捐助預算項下並未編列行銷費、廣告費或政策宣導之項目,故計畫內如有涉及前揭項目者,應由申請單位其他預算支應。

  3.活動辦理以不收取報名及參加費用為原則,且不得影響商業競爭公平性。

  4.為落實性別主流化政策,鼓勵各性別參與海洋事務,活動參與人數應留意性別比例。

(六)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1.申請補捐助單位應擬妥申請表、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如附件),並於舉辦起始日之20日前,函送該會提出申請(以該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準)。但專案交付案件者,不在此限。

    2.各類案件期程不得跨年度辦理。

    3.申請書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予以駁回申請案件。

    4.受補捐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1個月內,檢具領據、支用單據、經費收支明細表、經費分攤表、帳戶資料及活動執行成果報告等資料辦理核銷請款,最遲應於113年12月15日前(以郵戳為憑)函送該會辦理,經審查後,以一次撥付為原則。

(七)審查方式:依該會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第5點辦理書面審查。

(八)個別受補捐助者之補捐助金額上限:該會對同一團體每年補捐助至多3案,每案原則補捐助新臺幣20,000元整。但計畫及活動為該會業務(政策)重點或主軸,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九)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暫列新臺幣120萬元整(本案執行經費俟立法院完成預算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倘113年度經立法院刪除或刪減預算金額,補助金額將配合調整)。

(十)行政中立原則:受該會補捐助辦理之相關活動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辦理活動期間不得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以避免模糊活動舉辦宗旨,並維護該會行政中立立場。

(十一)資訊公開:對民間團體補捐助將按季於該會網站公開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

二、申請時請填具「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如申請補捐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會於補捐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海洋委員會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補捐助申請表」、「補捐助計畫書」、「支出機關分攤表」、「支出憑證黏貼存單」及「領據」各1份。

四、其他未盡事宜依《海洋委員會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徵求單位: 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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