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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申請.

一、投標計畫請參閱領投標專區,其餘請依委託/補助單位規定辦理計畫申請。
二、計畫經費編列請依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規定編列行政管理費。
常用編列規定如下:

委託單位 行政管理費提撥比例
國科會 依國科會規定
農業部-補助型計畫 不低於6%
農業部-透過政府採購法 不低於8%
政府單位 不低於8%,若政府單位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財社團法人、公/國營事業、民營等機構 20%
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內業(校內執行) 15%
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外業(校外執行) 10%
非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 20%
人員交流訓練-內業 20%
人員交流訓練-外業 12%
鑑定(政府委託且不使用本校設備) 10%
其餘鑑定案 20%


※註1:政府單位及民營機構相關定義,請參考計畫業務組網頁「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建教合作計畫之補助委辦單位定義說明」

※註2: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屬承辦單位依服務試驗及調查之性質、內容,訂定收費標準, 檢附收支預計表專案提出申請核定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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