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申請.
一、投標計畫請參閱領投標專區,其餘請依委託/補助單位規定辦理計畫申請。
二、計畫經費編列請依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規定編列行政管理費。
常用編列規定如下:
| 委託單位 | 行政管理費提撥比例 |
| 國科會 | 依國科會規定 |
| 農業部-補助型計畫 | 不低於6% |
| 農業部-透過政府採購法 | 不低於8% |
| 政府單位 | 不低於8%,若政府單位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 財社團法人、公/國營事業、民營等機構 | 20% |
| 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內業(校內執行) | 15% |
| 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外業(校外執行) | 10% |
| 非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 | 20% |
| 人員交流訓練-內業 | 20% |
| 人員交流訓練-外業 | 12% |
| 鑑定(政府委託且不使用本校設備) | 10% |
| 其餘鑑定案 | 20% |
※註1:政府單位及民營機構相關定義,請參考計畫業務組網頁「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建教合作計畫之補助委辦單位定義說明」。
※註2: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屬承辦單位依服務試驗及調查之性質、內容,訂定收費標準, 檢附收支預計表專案提出申請核定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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