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標計畫請參閱領投標專區,其餘請依委託/補助單位規定辦理計畫申請。 二、計畫經費編列請依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規定編列行政管理費。 常用編列規定如下: ※註1:政府單位及民營機構相關定義,請參考計畫業務組網頁「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建教合作計畫之補助委辦單位定義說明」。
※註2: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屬承辦單位依服務試驗及調查之性質、內容,訂定收費標準, 檢附收支預計表專案提出申請核定通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