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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結餘款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1110728) 第9點規定如下:

各研究計畫經費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

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及中央研究院,結餘款得免繳回,依相關規定辦理支用。

但核定之各研究設備品項及出國種類(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及出國參訪及考察),

如未依原規劃執行支用經費,且無辦理流用及變更者,應依各研究設備品項及出國種類,將未辦理流用及變更之款項繳回本會。

 

為求審慎,建議計畫主持人於結案前,務必將設備費和國外差旅費用完 或 流用到業務費做校內結餘款。

聯絡窗口 許小姐 ☎2271

 

 

 

---------------以下為校內結餘款規定------------------

一、法令依據:本校研究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點此下載)

二、結餘款定義指本校所屬教師主持的研究計畫,已辦理結案並完成經費核銷程序,或為本校所屬教師執行的經常性服務試驗與調查,於當年度經費的結餘。

三、結餘款再運用 作業流程 ,摘錄如下

  1. 主計室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將研究計畫之結餘數據送本組。
  2. 本組計算各研究計畫可再運用的金額【80%歸主持人】【20%入校統籌】,彙整資料陳校長核定後,送主計室設帳。

四、結餘款再運用 注意事項

  1. 各計畫主持人待離職或退休,則結束其帳戶,餘款入校統籌。但有特殊情形,經計畫主持人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2. 各研究計畫之結餘款,應實際運用於研究發展或學術交流有關項目,使用原則為(辦法第6條規定)
  • 主持人不得支領個人酬勞。
  • 用以購買圖書儀器設備(包括周邊相關設備)國內旅運費人事費以及各類雜項費用等。(可直接至請購系統產生請購單,代墊費用逾新臺幣1萬元仍需專簽核准。)
  • 用以支應研究所需建築(含修繕)出國開會考察發表論文相關費用 及其他與研究發展或學術交流有關之經費支出等。(須簽准同意後方可報支,簽呈範例及流程請參閱連結)
  • 其中出國開會或考察,須檢附開會邀請函或出國考察計畫書等相關資料。

    3. 如計畫已辦理結案急需使用結餘款者,請填寫研究計畫結餘款提撥申請表

五、聯絡窗口 李小姐 ☎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