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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雙邊國際合作計畫

國科會補助雙邊協議國際合作研究計畫改以「擴充加值」方式辦理

一、為增進國內學研界之國際化能量,提升台灣科研成就之能見度,並妥適運用有限之國際合作資源,以鼓勵更多學研團隊參與國際合作。申請「擴充加值」計畫之重點說明如下:

1. 申請人以刻正執行國科會補助研究類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為限,在雙邊協議徵件期限內,提出增核擴充加值經費申請案。

2. 申請案經國科會學術處及協議機構分別獨立審查並共同選定者,增核補助國際合作研究及交流經費,不列入計畫主持人主持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之件數計算。

3. 核定補助擴充加值經費與原專題計畫經費總和,以不低於雙邊協議所設定金額為原則。(依各雙邊共同徵件公告所載)

4. 前述計畫之申請,請依各項雙邊協議合作計畫徵件申請須知所述方式辦理。

二、歐盟FP計畫及美國NSF-PIRE等雙邊及多邊大型合作計畫,仍循既有程序依國科會公告徵件時間及方式提出申請,經徵件機構審查而獲推薦後,另向國科會申請我方研究計畫經費補助。

三、為肯定計畫主持人執行上述國際合作研究計畫所付出之心力,國科會將主動增核國際合作主持費每月新臺幣5,000元;惟計畫主持人於各類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國際合作主持費。

 

國科會補助雙邊協議下科技合作交流及活動計畫

一、交流案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人員訪問:雙邊研究人員赴對方國家進行單次性之學研合作訪問。

(二)人員互訪型計畫:雙邊計畫主持人為執行共同議定之合作研究主 題,在年度期間內依進度至彼國進行雙向訪問之計畫。

(三)雙邊研討會:雙邊計畫主持人共同舉辦之學術研討會議;會議舉辦地點須在臺灣或是協議國。

(四)年輕研究人員交流及培訓計畫:雙邊大學以上學生及博士級研究 人員赴對方國家學術研究機構或外國協議單位安排之實驗室或私人企業,參與交流活動、研究、實習或關鍵技術訓練。

二、補助項目:研究人員應依交流案徵求文件所規定及實際需要,於計畫申請書申請相關費用。但不含設備費、印製論文集、製作紀念品或工作人員服裝、研討會報名費、學會年費或入會費及委託試驗費等費 用。

三、已獲國科會其他補助案之專任、兼任人員、臨時工等協助人員,在原工作時間內,不得再支領本補助案之工作酬金

四、本交流計畫以結案時歸墊方式辦理為原則,所需費用由申請人先行墊付,俟執行完畢後,由申請人發函送國科會辦理經費結報,並依實際可結報金額辦理費用歸墊。請款時請檢附1. 請款收據2. 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3. 國科會核定函及核定清單。

(114.12.24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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